•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0 09:50:41 股吧网页版
关于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二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9


关于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二期)

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九方装备”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申请辅导备案时,公司的辅导机构为招商证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枫律师”)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会计师”)。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未发生变化。

根据招商证券与九方装备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招商证券委派了褚四文、吴茂林、段念、马群、谢旭斌、
褚四文为本次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以上全部辅导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员工,均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以上辅导人员均已具备相关法律、会计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招商证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向贵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
材料并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获得受理并完成备案,本辅导期为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辅导期”)。
本辅导期间,招商证券通过现场工作、项目周会及专项沟通会、个别答疑等方式开展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完善对公司的法律和财务核查工作,辅导公司提高内控水平;

2、对接受辅导人员开展进一步的集中授课,持续开展后续辅导工作;

3、完成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走访工作;

4、梳理公司核心技术及竞争优势;

5、完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国枫律师及天职国际会计师相关人员作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招商证券为九方装备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辅导工作小组对辅导对象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并就发现的具体问题与公司、各方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及解决方案,公司亦积极配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前期辅导工作中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下:

辅导工作小组持续跟进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事项。针对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事项,辅导工作小组协同国枫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持续为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并持续跟进问题解决进度。目前公司已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对规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辅导工作小组将继续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持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辅导对象的积极配合下,辅导对象已建立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严格遵照执行。目前公司在治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制度落实执行过程中仍有进一步改善
空间。辅导工作小组将持续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辅导工作小组也将定期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一)下一阶段辅导人员

下一阶段辅导人员未发生变更,招商证券将继续按照辅导计划对辅导对象实施辅导工作。

国枫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将继续参与下期辅导工作,配合招商证券对辅导对象实施辅导工作。

(二)下一阶段主要辅导内容

继续开展深入尽职调查工作,持续关注辅导对象经营和合规情况,监督辅导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9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