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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7 18:37:41 股吧网页版
提牛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133 证券简称:提牛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已于2025年5月26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 董事》(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1、《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6、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7、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8、中国证监会《证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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