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粹苑 A 座一层东北门 邮编:100124
电话(Tel):010-67750070 传真(Fax):010-67750070
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所涉事项之核查意见...... 6
问题 1.实控人转让股份合理性及控制权稳定性...... 6
问题 2.业务模式合理性与业务实质披露充分性......49
问题 8.募投项目必要性、合理性 ......57
问题 9.其他问题 ......59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7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7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5
四、 发行人的设立......8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81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81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82
八、 发行人的业务......8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8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9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及规范运作 ......89
十五、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9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保障......9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97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98
二十、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98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8
二十二、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99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意见......99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系在北京市司法局合法注册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
关事宜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提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7 月 28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
函》”),天职国际对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35762 号),与天职国际出具的基准
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天职业字[2023]27170 号”《审计报告》、天职国际
出具的基准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天职业字[2024]7269 号”《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出具的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天职业字[2025]3961 号”《审
计报告》、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5]21832 号”《关于上海提牛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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