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董事会通知时限规定并提前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基于判断,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全体董事签署了《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提前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同意豁免关于董事会通知时限规定的声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确认已充分理解第二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内容,同意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 11 时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本次董事会豁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中关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的规定,自愿放弃提前5 天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并确定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无异议,承诺在任何时候不会以此为由主张本次董事会决议可撤销或无效。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选举董国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基于判断,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选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选举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选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选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战略委员会成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选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选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选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选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名委员会成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六、《关于选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选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七、《关于聘任柳宝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相关候选人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柳宝生先生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命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总经理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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