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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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088 号
致: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光电子”)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立光电子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立光电子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立光电子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6 名,持有立光电子
41,290,000 股,均为截止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立光电子股东。立光电子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立光电子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
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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