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4135 证券简称:立光电子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表决结果为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部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二)(三)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
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拟担保事项进行资信调查及风险评估,资信调查及风
险评估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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