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4135 证券简称:立光电子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表决结果为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 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
额、数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等因素。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5%,且超过3,000 万元。
2、实施股票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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