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4135 证券简称:立光电子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实施细则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实施细则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及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 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章 候选人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权限、程序规定提出具体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根据《公司章程》
的要求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条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程序: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数并以拟选举的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人,但候选人得票数需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三)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人,若无法达到拟选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当选人。
2、经过股东会二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人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可就任。
(四)如果二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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