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74135 证券简称:立光电子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工作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工作制度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选拔合资格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责,并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要
求,并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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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人数及变更调整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研究讨论董事会架构、人数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和经验方面), 并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对董事会的变化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受理《公司章程》规定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议案;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
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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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提交。
第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
源。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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