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141 证券简称:持正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
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
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
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
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
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批批准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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