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4142 证券简称:南方乳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贵州南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制度自动失效(如有)。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南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贵州南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贵州南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
或自然人。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之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认购权,除非该次股东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的安排。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董事会认为需要召开股东会时,应当经董事会与会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
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股东会时,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与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