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9
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74143 证券简称:远再生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远大(湖南)再生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八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八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提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公告编号:2024-015
大会补充通知。 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七条(一)款之 第九十九条(一)款之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交易标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
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 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与公众公司相关的规定或属全国股
转公司挂牌公司专用条款的,自公司股
票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日起适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一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二)、(四)、 一百六十八条第(一)、(二)、(四)、(五)(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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