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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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公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湖南岳阳市湘阴县
工业园顺天大道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葛新力主持。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议案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公司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本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000,251 股,占公司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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