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143 证券简称:远大资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 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办法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融资担保,在相关融资事项报告已经一并
提交审议并获表决通过的,无需再行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所述必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均
由董事会审议。对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第(一)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议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股东会在审议第(四)项“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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