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143 证券简称:远大资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远大(湖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
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具体权
限划分如下:
(一) 授予总经理对外投资单笔金额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的 5%,或者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或者不高于 300 万元的决定权。但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
(二) 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决定权;对于上述投资事项,需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 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或者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
(四) 对于上述投资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请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五)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
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
应 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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