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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7 17:33:01 股吧网页版
鑫远股份:承诺管理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7


公告编号:2024-056

证券代码:874145 证券简称:鑫远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履行其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及日常经营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具

公告编号:2024-056

有可操作性,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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