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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7 17:37:32 股吧网页版
鑫远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7


证券代码:874145 证券简称:鑫远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可能导致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为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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