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7
证券代码:874145 证券简称:鑫远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 就董事的提名或者任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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