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4146 证券简称:卓英社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青岛卓英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卓英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卓英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 业务规则以及《青岛卓英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至少应符合公司所属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层级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定;同时,在不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
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一旦进入创新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如果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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