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874147 证券简称:曲靖阳光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12 月 22 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3 年 12 月 23
日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三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
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六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和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目前公司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比例不低
于1/3。
第九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
满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设
副主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
行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的影响。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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