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874147 证券简称:曲靖阳光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12 月 22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3 年 12 月 23
日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六)对外发放贷款;
(七)改变对外投资的主要合同条款;
(八)其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三)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二)公司发生的除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三)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款规定;对外投资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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