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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1 15:33:05 股吧网页版
曲靖阳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874147 证券简称:曲靖阳光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12 月 22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3 年 12 月 23
日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
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发行文件中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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