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6
证券代码:874147 证券简称:曲靖阳光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益所必需。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会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份。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项、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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