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6
证券代码:874147 证券简称:曲靖阳光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11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规范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部门规章和《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
任与解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七)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等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及普通职工,并拟定上述人员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制订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副总经理应当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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