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874147 证券简称:曲靖阳光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11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4 年 12 月 13 日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股东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应在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每名候选董事或监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召集人应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进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进行投票时,应以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对议案组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则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组下全部投票均为无效,按废票处理。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
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的,应为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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