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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同富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同富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一、关于同业竞争...... 3
二、其他问题之(一)...... 40
三、其他问题之(二)...... 44
四、其他问题之(三)...... 56
五、其他问题之(四)...... 60
六、其他...... 62

一、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中,存在一家业务与公司相似的企业杭州家与树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家与树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业务规模为发行人 1%左右,该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姚华俊的弟弟姚华杰及其配偶徐玉琴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为销售咖啡壶等。姚华杰曾在发行人任职。

请发行人:(1)对比分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企业与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内容、经营范围,逐个说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说明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规范措施及规范效果。(2)说明杭州家与树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同类业务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或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3)说明发行人与杭州家与树日用品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叠客户、供应商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类客户、供应商的合作历史、合作内容、合作规模等。(4)说明杭州家与树日用品有限公司任职员工中除姚华杰外是否存在其他人员曾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形。(5)说明设立以来销售产品的设计结构、外观等是否均已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权属保护措施。对比说明杭州家与树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过的产品型号中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产品结构、外观相似的情形。(6)说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上市后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经营影响持续扩大的风险,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重叠客户、供应商情形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上市后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经营影响持续扩大的风险。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核查程序:

1、查验了姚华俊、廖妍玲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

2、查验了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企查查”网站等对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企业的工商信息进行了检索;
3、查阅了相关企业出具的关于其及子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说明》或访谈关联企业的股东确认关联企业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4、访谈了实际控制人;

5、查阅了华仁科技、家与树的工商内档;

6、查阅了家与树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

7、查验了发行人、姚华俊、廖妍玲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8、查验了姚华杰、徐玉琴的银行流水;

9、查验家与树的知识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并实地走访;

10、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核查家与树

及发行人的商标、专利情况;

11、查验了家与树的员工名册、《浙江省(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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