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74149 证券简称:同富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
关规定及《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
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出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提
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在决定担保前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被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对象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供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
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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