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74149 证券简称:同富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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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配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低于 30%的,且绝对金额低于 1,500 万元的。
第九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
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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