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74149 证券简称:同富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本议案无需通过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等内容和
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
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
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
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实施。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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