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74150 证券简称:佛光发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议事、决策程序,规范经理层履行职责的行为,确保企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经理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经理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人员;
(二)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四)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人员;
(六)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截至拟选任经理的董事会审议经理受聘议案的时间起算。
第三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职务。
第九条 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二) 财务负责人: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经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具有如下事项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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