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7
证券代码:874151 证券简称:天懋信息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6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董事人数
的 100%。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涉及对外担保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章程另有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作出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提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至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十条 董事长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审核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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