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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23 18:53:09 股吧网页版
天懋信息:2024-029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23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一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2
二、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补充意见...... 2三、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
股平台的补充意见...... 4
四、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5
五、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5
六、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6
七、关于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7
八、结论性意见...... 7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天懋信息”)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1 月 8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出具了
《关于同意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3〕3065 号),同意本次发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股份认购协议》等事项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补充意见”所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公众公司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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