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152 证券简称:巨鼎医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如需)修改、业绩预告(如需)或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遵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批准。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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