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4153 证券简称:蓝深环保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传票的日期:2025 年 1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因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
闽 0902 民初 423 号,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编号为(2025)闽 09 民终 934
号的传票。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倪道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
姓名或 名称: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群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福州北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建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6、 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建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2025 年 4 月 11 日、2025 年 8 月 6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2025 年 4 月 11 日、2025 年 8 月 6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闽 0902 民初 423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北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0,715,220.1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
40,715,220.12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8 月 23 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陈建通应在违法减资数额 4,410 万元范围内,陈建灼应在违法减资数额 490 万元范围内对福州北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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