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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浙江维新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3


关于浙江维新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4 室)
二零二五年三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浙江维新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浙江维新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新汽配”、“公司”、“申请挂牌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维新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或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加粗或不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楷体(加粗)

目录

1.关于历史沿革。 ...... 3
2.关于经营业绩。 ...... 25
3.关于客户。 ...... 54
4.关于采购与存货。 ...... 69
5.关于其他事项。 ...... 102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7个月,请按要求补充
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 144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 145

1. 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2023 年 12 月,公司引入外部投资
人丁浩彬、陆军设立的持股平台浩振创瑞,公司通过浩振创瑞实施股权激励,浩振创瑞入股价格为 10.6 元/股,公司一次性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2)张维星和陈乃华曾通过维新汽配和益华汽配相互投资的方式实现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散,2015 年,双方理念冲突,张维星退出益华汽配,陈乃华退出维新有限。(3)公司设立时由张维星、陈乃华代张作林持有公司三分之一股权。请公司:

(1)①说明浩振创瑞入股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出资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历次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②说明确认股份支付的合理性,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时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说明丁浩彬、陆军的职业经历,是否在公司供应商、客户参股或任职,是否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2)①说明股权置换的原因背景、合理性,结合股权置换节点益华汽配、维新有限的经营及净资产情况,说明本次股权置换未实际支付转让款是否合理,股权置换是否还存在其他利益安排。②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与益华汽配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供应商或客户重叠的情况,双方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3)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东人数是否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以下核查事项:(1)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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