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874155 证券简称:实华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财务负责人。 人、总工程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式。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以人民币标明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票的登记存 面值。
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公司内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
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以通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
让。 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本章程对
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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