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关于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根据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公司目前存在创始股东为义务承担主体的回购权、反稀释权等特殊投资条款。其中,回购权条款如触发,创始股东需支付回购款及利息共计 34,669.17 万元;反稀释权条款如触发,公司创始股东需承担补偿义务。
请公司:(1)结合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创始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具体权利义务安排,说明约定由创始股东出售股权的方式承担义务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条款触发可能性,如在挂牌期间触发,结合创始股东限售安排、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及监管要求,充分论证上述条款的可执行性,是否存在无法执行的风险。(2)如回购权、反稀释权条款触发,以列表形式分别说明创始股东承担回购义务或补偿
义务的具体方式;结合股份限售、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说明执行后是否对公司控制权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替代性解决措施及有效性。(3)充分说明上述特殊投资条款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股东适格性。根据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1)鲁通转业前为解放军总医院医生,2016 年通过其母持有公司股权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2)2017 年-2019 年,张茂以 0 元对价受让公司股权,受让时张茂为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主任科员,张茂 2020 年 2 月退休后担任公司销售经理。
请公司:(1)说明鲁通转业前持股、转业后任职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是否需要取得原单位批准或确认,鲁通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具体法律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鲁通在公司持股、任职是否适格;鲁通及公司与解放军总医院往来的具体情况,鲁通是否存在利用其职务便利或影响力为公司谋取利益等情形,是否合法合规。(2)说明张茂在公司持股、任职是否适格,以0 元对价受让公司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用原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等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机构股东及定向发行。根据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
(1)公司现有 12 个机构股东,其中有 6 个为私募基金。(2)公司以 500 元/股作为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引入市场化的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由双方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定价。
请公司:(1)说明公司现有股东中私募基金股东的基本情况、对外投资主要情况,说明历次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时公司估值情况,是否存在投资同行业公司的情况。(2)结合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拟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募集资金总额等,说明拟发行对象的确定及进展情况,说明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普通股后,预计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及业绩真实准确性。根据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1)公司主要产品中,星航骨科手术导航系统处于市场化推广前期;手术能量与动力系统在研发中,尚未产生收入。(2)公司预计 2024 年至 2026 年公司推广费用分
别为 241.60 万元、598.40 万元和 1,128.00 万元。(3)公司预
计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3,020.00 万元,2027 年增长至 1.71 亿
元,2026 年可实现盈利。(4)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比例为58.25%、40.26%、10.53%,部分经销商成立当年即开展合作,未来拟采用“分销直销相结合,分销为主”的销售策略。(5)公司服务收入存在时点法和时段法。
请公司:(1)结合目前骨科手术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近
三年同类产品及其他竞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应用情况、公司产品相较同类产品及其他竞品的优劣势等,说明公司产品在骨科手术等领域运用的必要性,相较传统手术模式对医生及病患带来的影响,是否实际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及较好的市场前景。(2)结合近期市场形势及行业政策、推广人员、推广模式、推广渠道、推广重点区域、推广费具体用途及测算依据、前期推广情况、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具备产品推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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