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7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8
四、 公司的设立 ...... 13
五、 公司的独立性 ...... 17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9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42
八、 公司的业务 ...... 6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2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 80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95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8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8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9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2
十六、 公司的税务 ...... 105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08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1
十九、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12
二十、 本次定向发行的相关事项 ...... 112
二十一、 结论性意见 ...... 118
附件一:商标权...... 120
附件二:专利权...... 121
附件三:域名...... 125
附件四:软件著作权 ......1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卓致远”)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维卓致远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维卓致远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同意维卓致远在《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说明书》(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维卓致远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维卓致远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7.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维卓致远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和本次定向发行有重大影响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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