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156 证券简称:维卓致远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主办券商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1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经理签字后报财务相关部门,由财务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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