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156 证券简称:维卓致远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本办法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
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重大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的对外投资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其他机构批准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前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董事长执行。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
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授权负责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
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
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董事会组织相关
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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