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156 证券简称:维卓致远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 则”)。
第二条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二节 经理
第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经理。
第八条 经理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经理。
第九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董事会决议,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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