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维卓致远: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156 证券简称:维卓致远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总经理” 所有条款中“经理”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关规定,制订《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北京维卓致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程”或“《公司章程》”)。 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由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丰台区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 用代码 91110108MA0043KP9E。
丰台区注册登记。

第六条 公司 注册 资本为人 民币 第 六条 公 司注 册资 本为 人民 币
504.5872 万元。 5,045.87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约束力。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
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和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