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156 证券简称:维卓致远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和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报告人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指定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确保
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议,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