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74156 证券简称:维卓致远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一)公司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三)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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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中心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董事会办公室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公司借款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 50%)的,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依次经公司经理审查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借款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 10%)而未达到50%的,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公司经理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低于前述第(二)款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借款项目,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公司经理审查决定。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第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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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北京维卓致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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