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4
证券代码:874157 证券简称:悦龙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主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低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3.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4.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5.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工作人员将现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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