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4
证券代码:874157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证券简称:悦龙科技
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后 1 个月内若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上市后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动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时,且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在达到上述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
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及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一)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公告: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一)”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一)”时,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公告。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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