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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7 17:17:27 股吧网页版
悦龙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二)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平里
店镇驻地公司西厂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锦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 2025 年 3 月 31 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非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4 人,代表股份 6,100 万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100.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者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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