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157 证券简称:悦龙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 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 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可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50%以下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50%以下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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