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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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豁免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通知时限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三)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发布《关于全体股东同意提前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同意豁免关于召开股东会期限规定的声明公告》,根据该公告,全体股东于 2025 年 8 月9 日出具了《关于豁免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期限的声明》,同意本次股东会豁免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15日通知全体股东的通知期限要求,并确认本项豁免不影响本次股东会相关决议的效力。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在公司西厂二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锦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 2025 年 8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非法人组织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4 人,代表股份 6,10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4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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