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2025]海字第 29-2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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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更新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4......27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0......29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 ......4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2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2
四、公司的独立性 ......45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46
六、公司的业务 ......48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9
八、公司的主要资产 ......51
九、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3
十、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5
十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5
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6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7
十四、公司的税务 ......58
十五、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8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0
十七、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60
十八、结论性意见 ......6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2025]海字第 29-2 号
致: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已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5]海字第 29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5]海字第 30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 9 月 30 日,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
14902 号)。本所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公司相关法律
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涉及变化的事项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已披露但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一)所披露内容的修改或补充,为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一)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适用法律意见的相关声明。除补充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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